《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新增销售工作方案》印发浏览数:431次
近日,苏州市工信局印发了《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新增销售工作方案》,对于支持企业新增国内销售的支持范围、数据来源、奖补程序(申报时间)都涵盖在内! 关于印发《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新增销售工作方案》的通知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新增销售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进一步扩大内需市场的若干政策》(苏府办〔2019〕155号),为促进全市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国内市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支持范围 1. 2018年和2019年连续两年被列入规上统计,且年度新增国内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 年度新增国内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3. 在《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进一步扩大内需市场的若干政策》(苏府办〔2019〕155号)印发之日后被列入规上统计,年度销售收入和产值均增长10%且年度税收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新增国内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企业国内新增销售收入超过上年度30%的部分,不再予以奖励。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数据来源 新增国内销售收入以税务局提供的企业开票销售数据为准,规上工业企业名录以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高新技术企业名录以科技局提供数据为准。 奖补程序 1. 各市、区应及时公布当地企业申请奖励的具体细化办法和申报要求。 2. 政策实施期为2019年至2020年,企业在2020年6月底前申报2019年度奖励,2021年6月底前申报2020年度奖励。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申报的,不再受理。企业新增国内销售奖励资金,由县级市、区兑付。 3.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按年度奖励企业实际发生额向市政府申请补助,由市工信局对各市、区奖补资金进行审核,市财政依据市工信局审核结果,分别按照10%和30%对各市、区予以奖补。 其他事项 1. 奖励对象须承诺奖励年度内已申报的国内销售收入不会发生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销售冲回的情况。 2. 奖励对象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纳入失信记录。 来源: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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