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江苏企业迎来新一轮减税利好!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近日印发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2015年规定的扣除比例是50%)。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15年规定的扣除比例是150%)。 那么,您关心的四个问题来了—— Q1哪些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符合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Q2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第一步: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第二步: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三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Q3政策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哪些?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Q4企业哪些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财政君把这条最新的减税政策梳理得这么全面、清楚,您还等什么,赶紧对照条件积极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尽快享受最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利好吧! 附件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等有关要求,省财政厅设立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省级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省企业研发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省企业研发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企业研发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引导全省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省企业研发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以下原则: ——注重引导。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研发管理,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公平普惠。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当年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进行奖励,公平覆盖符合规定的企业。 ——高效管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商,建立高效科学的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省企业研发奖励资金采用事后奖励的方式。 第五条 获得省企业研发奖励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且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三)企业当年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第六条 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省财政厅负责省企业研发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核定省科技厅编制的省企业研发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奖励资金。 (二)省科技厅负责省企业研发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编制奖励分配方案,并将奖励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向省科技厅提供当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名单等资料。 第七条 企业研发奖励工作主要流程为: (一)确定名单。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两个月内,省科技厅根据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提供当年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名单,确定获得当年省企业研发奖励资金的企业名单。 (二)编制方案。省科技厅根据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数据和省级奖励资金规模进行测算,计算奖励金额,编制奖励分配方案。 (三)公示名单。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社会公示拟奖励企业名单。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四)资金划拨。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奖励资金,并将奖励名单抄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五)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省企业研发奖励资金。 第八条 企业获得的省企业研发奖励资金应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第九条 企业获得的省企业研发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十条 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开展后续管理。如涉及当年取得省企业研发奖励资金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应及时上报省级税务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追回已下拨的企业研发奖励资金。各地科技部门对税务机关转请的研发项目出具鉴定意见为“不符合规定”,且该项目当年取得了省企业研发奖励资金的,应及时上报省级科技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追回已下拨的企业研发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省企业研发奖励资金后被有关部门核查确定所属年度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应主动向当地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接受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2日起施行。 财务辅导 (1)助力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减免 (2)助力企业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工作开展。 管理培训 针对企业实际,可对企业进行项目培训,包括制定企业科技项目发展规划,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培训、政府资助项目管理培训、项目预算培训等。 产学研合作 主要合作院校:常熟理工学院,苏州大学,常州大学,华东理工研究院,浙大研究院(待补充) 技术转移服务 技术信息发布,举办技术沙龙,协助技术需求对接,知识产权转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