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地方政府重视孵化器建设,已制订扶持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孵化器建设有专项资金投入,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2、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2/3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5、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6、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7、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1年以上,并按省科技厅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8、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具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专业化服务能力。 |